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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资料

发布日期:2024-12-02    作者:反间谍   审核人:韩文涛     来源: 保卫处    点击:

    一、当前我国反间谍斗争面临的形势

    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工作。大量事实表明,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战略格局的深刻变化,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从各自国家战略利益出发,不断加大对我间谍情报活动的力度。国家安全机关侦破的大量间谍案件充分说明,境外间谍情报机构运用人力、技术等各种手段,策反发展我境内人员,刺探、窃取、收买我国家秘密,开展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对我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切实加强反间谍斗争十分必要。

    二、境外“间谍”组织会挑选什么人策反利用?

据国家安全机关统计,目前被境外间谍机关策反的普通群众并不少见。其中,有条件接触国家秘密的公职人员、退伍军人、军工企业工作人员、国防科研单位人员、留学生等人群,都是境外“间谍”组织关注的对象。普通的军事发烧友、军事基地周边居民甚至普通网民都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策反利用,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搜集各类情报的工具。值得警惕的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加紧对我核心领域、要害部门和重点目标的情报窃密以及渗透策反活动,一刻也没有停止过。

三、高校学生为何易成为境外间谍猎取目标

一方面,大学生在高校里接触到的经济、技术、材料等领域的资料或者参与的课题、项目、对境外间谍来说有情报价值。另一方面,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社会经验不足,有的还需要寻找一些经济来源以支持学业。境外间谍便利用做兼职、发调查问卷等名目,以丰富的酬金为诱饵,吸引学生为其搜集、窃取情报。学生“上钩”后如果想退出,境外间谍就会采取威胁、讹诈等手段逼迫学生继续为他们效力。另外,境外间谍有可能介入大学生的求职过程,支持、鼓励其报考国内涉密单位,企图将学生发展成为安插在我党政军的“潜伏间谍”。

    四、如何应对间谍行为

 根据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五、如何增强反间防谍意识

1.牢固树立国家安全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牢记“没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友谊,只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利益”,克服麻痹思想,提高识别能力,特别是在与境外人员接触交往过程中,更加需要严守国家秘密;

2.善于识别境外间谍情报人员的各种伪装,发现境外人员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行为,有从事间谍活动的嫌疑时,提高警惕,不被拉拢、利诱;

3.出国(境)交流、学习前,应学习掌握国家《反间谍法》、《保密法》等相关知识,知道什么是间谍行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坚决抵制境外间谍组织、敌对势力的策反、拉拢、威胁、利诱;

4.出国境人员不得私自携带涉密电脑、文件、资料、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磁介质出国(境)。对方向我索取科技成果、资料、样品或者公开询问我方内部秘密时,应随机应变,灵活拒绝。

    六、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时应该怎么办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时,应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举报电话:123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于20141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五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2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