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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0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院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院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安全管理工作是指通过加强管理,确保校园平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主要任务

第三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事关教职员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学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树立“责任重于泰山”意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加强学院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形成“学院统一领导,职能部门指导督促,各级具体落实,师生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制度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学院安全工作规范、有序、长期进行。

(二)建立学院安全事故预测、预防和预警机制,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事故。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统筹协调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建立齐抓共管,全面保障的社会管理体系。

(四)加强学院安全教育工作,培养学生和教职工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能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推动学院稳定发展。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院必须按照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安全为重点,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加强各项管理工作,履行好学院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院长是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院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二级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置必要的安全、卫生等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各部门安全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十条 根据上级要求和本院实际,建立健全院内日常教学活动管理、校舍管理、消防管理、实验室和实验实训场地管理、食品卫生及疾病防控等制度,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 合理安排力量,明确工作重点,定期(不定期)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检查(观察),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落实监控措施,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完善对易发和可能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防控措施,切实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一)强化治安管理,完善校园防护设施,严格门卫制度,对进出校园的可疑人员、重要物资实施有效管理,同时加强校园巡逻(巡查)

(二)对院内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规范的排查,确保监控到位,重点是靠坡靠坎的教室、仓库、重要设备、教学楼楼道、道路交通、消防设施等。

(三)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等的要求,安排专职卫生工作人员认真做好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疾病防控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必要的支持。

(四)强化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日常管理、值班巡查、清洁卫生、防火防盗等各项管理制度。

(五)组织学生开展大型文艺、体育等活动,应在院内专门场所进行并有安全保障措施。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活动,应符合学生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六)掌握校园及周边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的隐患情况,落实责任,明确方法,进行持续观察和有效监控,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防范准备,切实做到有备无患。

(七)学院不得将校内场所出租给他人从事可能有害学生身心健康和影响学院正常秩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校内场地自行(或出租)作为停放校外机动车辆的场所。

(八)学院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易燃易爆物品﹙专业课程规定的除外﹚,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或与教学无关的礼仪活动。

(九)学院应健全实验室、实习(实训)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要求,完善防护措施,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等购买、保管、使用环节的管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必须停止使用或更换。

第十三条 学院的教学、科研、服务等各项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完善相应手续,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四条 不断完善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健全应急机制,落实演练和培训工作,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险情,现场教职员工有权利、有义务帮助学生迅速脱离险情。

第十五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的危险行为应当及时告诫、制止;遇到险情时,应及时报告和救助。

第十六条 学院当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发现学生身体(心理)异常、非正常离校(缺席)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安全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安全工作,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安全责任制、学院安全管理制度;

  ()批准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提供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督促开展安全检查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与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疏散预案;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分管学院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是学院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安全工作,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组织制定学院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院内各单位的安全工作;

  ()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审核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

  ()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协助学院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学院安全工作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安全办为学院专职安全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干部,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拟定学院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安全职责、应急疏散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监督检查院内各单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确定学院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安全工作;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组织师生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自救逃生演练;

  ()推进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和其他驻院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服从学院安全监督管理与指导,落实学院的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建立本单位的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保持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

  ()学院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院内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安全教育应以帮助学生平安健康成长为主线,教育内容涵盖人文理念、思想道德、法制意识、自然常识、科技知识、心理健康、疾病防控、行为要求等方面,着力培养学生关爱生命、关注健康、遵纪守法、和谐相处的意识,同时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利用校园网络、闭路电视、宣传橱窗等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宣传安全知识,创造校园安全文化氛围。在开学、放假和季节变化时段,要集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要把普及安全知识纳入其它课程相关内容和各项学生活动中,寓教于乐,提高教育效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在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指导下,组织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帮助他们掌握科学地判断、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和技能,在增强安全意识的同时提高安全行为能力。

 第六章 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安全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办事的原则。相关部门要把挽救生命放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抢救受伤人员。要按照在造成事故原因中当事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督促落实相应赔偿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护学院和社会的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发生安全事故后,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尽快作出事故性质、责任的认定意见,以利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完全由学院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院应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院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院应承担部分责任。责任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由于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由第三方过错造成的事故,由第三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事故当事各方在责任划分、赔偿数量等方面存在分歧的,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在学院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保卫部门有权制止,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院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危险迫近时,要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紧急动员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同时向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情况。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在学院安全管理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包括存在未及时发现问题的失职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发现问题的渎职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一九年三月一日